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穆云麗
對于授權后的專利案件,流程上最主要的事務之一就是年費管理。無效程序通常是被訴侵權人在收到專利權人侵權起訴之后的一種反制手段或者是競爭對手通過專利無效請求打破專利權人的專利保護壁壘的一種打擊手段,因此涉及無效程序的這類專利往往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屬于高價值專利,做好其年費管理以便保持專利權的有效性對專利權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無效決定包括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的決定和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的決定。對于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的決定,那毫無疑問是需要繼續繳納年費維持專利權。而對于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的決定呢?既然專利權已經被宣告全部無效了,是否還需要繼續繳納年費呢?或者說從何時開始不需要繳納年費呢?在本文中,筆者將從年費管理的角度出發,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時間點進行探討。
引言
筆者對于該話題的關注,源于一封來自客戶的年費咨詢。由于此案在申請階段并非我方代理,因此我方經查詢專利局網站后答復客戶,此案目前在專利局網站上的狀態顯示為“無效宣告失效”,因此無需繳納后續年費??蛻羰盏轿曳交貜秃蟊硎静唤猓税改壳罢谠V訟程序中,已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為何案件會處于失效狀態?
根據客戶的回復,我方的第一反應是,專利局網站上的案件狀態可能顯示有誤。這是由于作為行政機構的專利局與作為司法機構的法院之間的案件信息通報可能有所滯后,法院可能未能及時將針對該無效決定的行政訴訟的相關信息傳回專利局,又或者專利局未能根據法院通報的案件情況而及時更新案件狀態,從而導致二者之間存在信息差。這樣的情況并非唯一,我們在其他專利案件中也曾遇到過。因此,針對此案的情況,我方建議客戶,可以提供相關訴訟程序的一些文件(比如人民法院針對該無效決定的行政訴訟的受理通知書)作為證據,請求專利局更新該案件的法律狀態。
至此,該案件的問題似乎已經得到了解決,但是卻引發了筆者對于在專利案件的年費管理中,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時間點應該如何認定的思考。
一、無效決定的生效時點的認定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進一步地,根據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6.2節的規定:“根據專利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專利權無效(包括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的審查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未在收到該審查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維持該審查決定的,由專利局予以登記和公告”。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理解,雖然專利法和審查指南中并未明確規定無效決定的生效時間點,但是由于在后續的司法程序中是有可能推翻該無效決定的,因此無效決定并非作出之后就立即生效,而是要等到起訴期滿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維持該無效決定的判決生效時才生效。這也是在實踐中廣為認同的一種觀點。
在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民事二審案中【1】,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確了以下裁判觀點: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生效時點應當根據專利權的特殊性質以及法律規定的專利授權確權行為之目的進行判斷。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并非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而須待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屆滿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維持該決定的裁判生效時,該決定方可發生法律效力。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無論是在我國行政法律規范還是專利法律規范中,均無確定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生效時點的直接依據。因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生效時點應當根據專利權的特殊性質以及專利授權確權行為之目的進行判斷。專利權是一種需經有權機關授予的無形財產權。專利授權確權行為作為取得和保持專利權的程序,會導致專有權的確立和喪失,故其目的在于判斷發明創造是否應受到專有權的保護,而非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賦予執行力。只有在行政相對人及利害關系人對行政決定放棄救濟權利或救濟權利用盡時,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才具有不可爭力,此時專利權有效與否才能處于終局性的確定狀態。
第二,我國的專利授權確權程序包括司法救濟程序。司法救濟程序的結果會影響專利權法律狀態的確定,是專利授權確權行為在司法領域的評判程序。因此,僅在專利法規定的上述起訴期限屆滿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維持審查決定的司法裁判發生法律效力時,專利授權確權程序才在真正意義上結束,行政相對人及利害關系人負有不得再行爭訟的義務。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此時才具有不可爭力,故應以此時點作為生效時點。
第三,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痹谛鎸@麢酂o效的情況下,專利權保護的技術方案從專有狀態進入公有領域,社會公眾可以自由實施該技術方案。由于專利授權確權程序包括司法救濟程序,如果將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審查決定之生效時點確定為一經作出即生效,而其后司法裁判又推翻該決定,則會形成技術方案在專有-公有-專有領域之間的反復,并在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和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之間產生諸多爭議,此種解讀不符合專利法的立法宗旨。
二、從無效決定的追溯力角度看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時點
專利法第四十七條從如何實現結果正義和既有社會秩序維護之間的平衡這個角度出發,規定了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的法律后果。第一款確立了專利權無效宣告具有追溯力的基本原則,即“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薄5诙顒t是在第一款的基礎上,規定了專利權無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的例外情形。
宣告無效的時間點對確定無效決定的追溯力具有重要意義。在陜西東明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與陜西秦豐農機(集團)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再審案中【2】,最高人民法院闡述了如下裁判要點: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有追溯力為原則,以無追溯力為例外。基于上述原因,在確定宣告無效的時間點時,應該考慮如下因素:一是該時間點應有對世性,應是社會公眾均可公開得知并明確知曉的;二是該時間點應有確定性,應是一個確定的時點,原則上不宜隨當事人的具體情況或者其他人為因素發生變動;三是該時間點應是較早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時間點,盡量增加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發揮追溯力的機會。
在無效程序中,涉及三個具有法律意義的時間點:決定日、發文日、送達日。決定日是無效宣告請求決定的作出時間。決定日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上有明確記載,社會公眾可以方便地獲知。無效宣告請求決定一經作出即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產生拘束力,不得隨意撤銷或者變更。發文日是專利復審委員會向當事人發送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時間,是送達過程的開始時間。該時間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上亦有明確記載。送達日是當事人收到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時間,是可提起行政訴訟期間的起算點。送達日無法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上載明,只能根據送達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予以查明。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作出后,無論是發文日還是送達日均可能由于人為因素發生變動,如果以發文日或者送達日作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時間點,均可能造成不合理的結果。而決定日不僅具有對世性和確定性,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發揮追溯力的機會,實現結果公正。因此,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時間點應以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決定日(作出日)為準。
在青海民和朝明印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朝明公司)與青海育恒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育恒公司)發明專利權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案中【3】,最高人民法院再次重申了上述裁判規則: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應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決定日為確定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時間點,理由包括:一是決定日具有法律意義;二是決定日的確定性強;三是以決定日為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時間點符合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的立法目的;四是以決定日為準確定宣告專利權無效是司法實踐中長期以來的既定規則。
由此可見,從無效決定的追溯力角度來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裁判規則,應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決定日為確定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時間點。
三、從年費角度看無效決定
針對專利權被宣告全部無效后是否應該停止繳納年費或者說應該從何時停止繳納年費,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對此都沒有明確的規定,業界對此問題的討論也很少。因為負責繳納年費的是專利權人,從專利權人的角度來說,雖然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做出了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的決定,但是只要該決定還未生效,那就還存在該決定被法院生效裁判撤銷的可能,其專利權就還處于有效狀態,這也是專利權人所期望的結果。也就是說,該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決定還未得到終局結論,專利權人是愿意繼續繳納年費以便維持該專利權的。因此,筆者這里僅是從理論上對該問題進行探討。
根據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2節的規定,專利局主動退款的情形包括:在專利權終止或者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的決定公告后繳納的年費。從這點可以推知,在正常情況下,無效決定公告之日應該是專利權人可以停止繳納年費的最晚時間節點,因為在該日之后繳納的年費,專利局是應該主動退款的。
然而,在開篇筆者所遇到的那個案例中,無效決定實際還未生效,但是由于專利局與法院之間的信息不同步,導致專利局已經公告該專利權為無效宣告失效狀態。在該情況下,即使專利權人依然按時繳納該專利的年費,由于該專利權已處于失效狀態,專利局是不會對這筆費用進行處理的。假設在兩年甚至更多年后,法院的生效判決維持了該無效決定,專利權人是否可以請求專利局退回自無效決定公告日后繳納的年費呢?
筆者認為,從程序正確上來說,應該是可以的,這符合審查指南關于專利局應主動退款情形的規定。但是從事實上來說,該無效決定在公告時其實并未生效,也就是說,該專利權仍然處于有效的狀態,那么專利權人理應繳納年費以便維持該專利權。
這里再假設另一種情形。仍以開篇筆者遇到的那個案子為例,假如說在專利權無效決定公告之后,專利權人并未繼續繳納年費,并且最終的法院生效裁判也維持了該無效決定,那么與繼續繳納年費的情形相比,該專利權人似乎占到了“便宜”,因為少交了兩年甚至更多年的年費。如果不允許繼續繳納年費的專利權人請求專利局退回所繳納的年費,似乎有所不公。另一方面,假如最終的法院生效裁判推翻了該無效決定呢?專利局是否應該給予該專利權人補繳年費的機會?補繳年費的時候,是否會有滯納金?這些情形目前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以上關于無效決定的生效時點以及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時間點的討論,在年費管理中,有爭議的時間點可能包括三個:無效決定生效之日、無效決定作出之日、無效決定公告之日。
筆者認為,在年費管理中,可以考慮以無效決定作出之日作為專利權人可以停止繳納后續年費的時點。理由如下:
1.對專利權人來說更為公平。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建立了“先行裁駁,另行起訴”制度,以便提高專利侵權訴訟的審理效率。也就是說,在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中,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之后,審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法院可以從程序上裁定駁回起訴,無需等待行政訴訟的最終結果,并通過“另行起訴”給權利人以司法救濟途徑。那么針對同一份無效決定,對專利權人來說,如果在民事侵權訴訟中其侵權起訴已經因專利權被宣告無效而被駁回,也就是說其權利基礎已經暫不存在了,但卻要求專利權人繼續繳納年費以便維持該專利權,對專利權人來說顯然是有失公平的。因此,從對專利權人更為公平的角度來看,同一份無效決定對專利權有效性的認定標準應保持一致。
2.可以簡化案件的年費管理程序。在現有實踐中,專利的代理機構、年費管理機構、無效程序的代理機構以及訴訟程序的代理機構往往并不是同一家機構,因此關于案件的信息同步也存在滯后,這就大大加大了案件年費管理的難度,實踐中很容易出現多繳、漏繳年費的情況。如上所述,無效決定的作出日具有確定性和對世性,并且根據現有實踐,在行政訴訟中,無效決定被法院推翻的比例其實是很低的。因此,假如從專利權被宣告全部無效之日起,專利權人可以選擇在此時停止繳納年費,可以大大簡化案件的年費管理。假如在后續的訴訟程序中,生效的法院裁判推翻了該無效決定,專利權人可以選擇是否補繳在此期間的年費,并補充繳納一定的滯納金。
小結
由于無效決定同時涉及行政程序和后續的司法程序,因此在考慮其效力時,往往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實踐中可能很難統一標準。以上僅是筆者從專利權人的角度出發,針對涉及無效程序的案件的年費管理,關于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時間點如何認定的討論,以期在制定相關規定或司法解釋時,能夠增加一個視點的考慮。
注釋:
【1】(2020)最高法知民終225號
【2】(2012)民提字第110號
【3】(2019)最高法知民終5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