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周云路
2023年12月11日,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而在該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審議通過前的短短一個月內,國務院已就專利轉化運用及知識產權保護相關主題召開了三次會議,這足以見得國家對專利保護的力度和重視。
企業在遭遇專利訴訟時,哪些技術資料可作為有效證據提交?這些證據材料需符合哪些要求?企業應如何保存技術資料以最大化保障自身權益?本文旨在就這些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一、專利案件中的技術資料類型
依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及司法實踐,企業在經營中常見的專利案件主要包括專利合同糾紛、專利權權屬糾紛及專利權侵權糾紛。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通常需比對爭議雙方的技術方案,此時需要當事人提交體現技術方案的證據。技術方案的載體形式多樣,可以是專利文件,也可以是紙質圖紙、電子圖檔,還可以是產品本身。
除了基本的技術比對之外,被控侵權方可依法提出抗辯。如現有技術抗辯,即主張其實施的技術屬于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不構成專利侵權;或者進行先用權抗辯,即主張其在專利申請日前早就已經實施相同的技術方案,不構成專利侵權。例如在(2016)最高法民再179號案中被告提交了產品使用說明書作為其使用公開的證據。被告提交的產品使用說明書被法院認定為使用公開的有效證據,因為產品使用說明書是供購買者使用和維護產品的必備之物,一般情況下產品使用說明書并不單獨流通,而是隨著產品的銷售行為被公眾所知,其公開時間一般是產品的銷售時間,因此可以作為使用公開的佐證。在(2021)最高法知民終508號案中,樂放公司為證明其先用權抗辯成立,向法院提交了設計圖電子檔、結構設計圖、模具驗收單、可靠性實驗報告、試產品質問題統計表、檢測報告等證據。
而作為被侵權方或專利權人,有時也需要對專利的保護范圍進行解釋說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在對權利要求進行解讀時,有時可以提交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工具書、教科書、國家或者行業技術標準作為證據。
二、技術資料作為證據的要求
(一)需要提供原件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因此,企業在保存技術資料時,務必優先并妥善保存原件。然而,無法提交原件或原物,并非當然導致證據完全失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了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的特殊情形,包括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原件在對方或其他人控制之下的,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等等。但需特別注意的是,相較于原件,復制品(如復印件)的證明力相對較弱,人民法院需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慎審查判斷此類復制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體現具體技術方案
作為證據的技術資料應當能夠清晰、完整地呈現涉案技術方案的具體內容。如專利文件(特別是權利要求書)、紙質圖紙、電子圖檔等載體,通常能有效滿足此要求。需特別注意,若技術特征為內部構造,不能僅提供產品的外觀,僅外觀一致不能得出內部構造也一樣的結論,因此所提供的圖片、照片、視頻應能夠直接展示或合理推斷出產品相關內部結構。也要注意提交的技術資料嚴禁對關鍵性技術特征進行任何形式的故意遮擋,例如進行馬賽克處理、涂黑、物理遮蓋等。此類操作將實質削弱甚至否定該證據的證明力。
(三)體現形成時間
該技術資料應能顯示具體的形成時間,因為無論是主張現有技術抗辯、還是證明先用權,均需要證明在專利申請日期之前該技術已經存在,因此,技術資料的形成時間是其證明效力的關鍵要素。形成時間的體現方式包括:資料本身直接記載,比如電子圖檔自帶的文件屬性保存時間、紙質圖紙上印有打印/出圖日期;也可以通過結合其他證據證明其形成的時間,例如證明特定電子圖檔曾于某時間點通過電子郵件發送或接收,郵件的收發時間可以間接證明在該時間點技術圖檔已經完成。
(四)技術所有權歸屬
該技術資料應能體現技術的所有權歸屬。通常情況下,由企業提交的技術資料,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初步推定其所有權歸屬于該企業。但實踐中存在例外情形:有技術資料載有個人署名(如繪圖人姓名);或者技術資料顯示關聯公司標識(常見于集團化管理模式)。在此類例外情形下,在訴訟中主張所有權的當事人需另行舉證,例如:證明署名人為企業員工,實施的是職務行為;證明關聯公司已通過書面協議、確認函等形式明確認可該技術的權屬歸于主張方;提供集團內部關于技術權屬約定的有效文件等。
三、企業技術資料的存儲方式
(一)電子化存儲于內部管理系統
隨著電子數據存儲的普及和電子辦公環境的成熟,當前電子數據已被法律認可為獨立的證據形式。 因此,技術資料可采用電子化方式存儲于企業內部管理系統。不過在存儲過程中,要特別注意數據存儲的原始性,避免截取、修改;也要確保系統安全性,可對系統采取訪問留痕和定期備份等有效措施,以防止數據信息被非法拷貝和拍照。
(二)紙質檔案的規范管理
盡管電子化存儲日益普及,紙質檔案憑借其物理穩定性強(不易修改、不易滅失)及直觀性,在證據保存中仍具有獨特價值。采用紙質檔案管理,應注意檔案管理的規范性,清晰標注歸檔日期,建立嚴格的借閱登記與追蹤制度。
(三)運用電子存證技術
對于核心或易產生爭議的關鍵技術圖紙(如設計定稿), 建議在完成時即采用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存證服務(如可信時間戳、區塊鏈存證)。 此類服務成本相對較低,能有效固定文件內容及形成時間,為后續可能發生的權屬或侵權糾紛提供高強度的原始電子證據。
(四)利用第三方服務器存儲
除此之外,企業還可以利用郵箱、網盤等第三方服務器保存技術資料,例如在(2019)最高法民申6342號案中,原告衛邦公司提供了工作郵件證明其員工直接接觸、控制、獲取衛邦公司內部與用藥自動配制設備和配藥裝置技術研發密切相關的技術信息。在(2015)粵知法專民初字第244號,被告提交了QQ空間相冊、移動電話中的相關彩信及微信圖片證據,做先用權抗辯。法院認為上述圖片電子證據分別儲存在騰訊公司及中國移動的服務器上,知名度高、其網絡系統穩定,文件上傳時間由系統自動生成,用戶無法對時間及上傳至服務器中的圖片進行編輯修改,可信度高,所以認可了被告提交的證據。
第三方服務器平臺具有中立性和時間戳客觀性,文件上傳/發送時間由系統自動生成且用戶通常無法篡改,證據可信度較高。在使用這些第三方服務器時則需要注意技術資料的訪問控制、加密傳輸防止在存儲或傳輸過程中發生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