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上海辦事處就中興通訊前高層違反保密協議一案接受《每日經濟新聞》采訪
2004-12-13集佳上海辦事處就中興通訊前高層違反保密協議一案接受《每日經濟新聞》采訪
上周,集佳上海辦事處就中興通訊前高層違反保密協議一案接受了上海《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采訪。
被告張林(化名)2000年7月進入中興通訊,擔任寬帶無線接入產品部總經理,并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2002年4、5月間,雙方又陸續簽訂了《脫密協議書》和《保密協議書》,約定了張的保密義務和離開公司前應當履行脫密義務。
“脫密”就是脫離商業秘密,北京集佳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陸煜章解釋說,很多公司擔心一些核心崗位的員工離開公司后泄露商業秘密,所以要求這些人欲離職時提前一段時間通知公司,公司則可以在這段時間內采取一些措施,如對重要資料的封存,將該員工調離核心職位等。從提前通知到正式離職的這段時間就叫做“脫密期”。
根據中興通訊和張林的約定,張如果離職需要經過6個月的脫密期,在屆滿之前,張不得離開中興公司。2003年8月8日,中興通訊在公司內部網上公布任免通知,免去張林產品總經理職務。9月3日,張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并請假至2003年9月底,但其后未再到公司工作。
中興通訊調查后發現,張林在提出辭職后已經在一家外資無線通信技術公司上班,這家公司也為張建立了銀行賬戶,并于9月30日起每月月底左右向其發放工資。
在登報要求張林回公司上班未果后,中興不得已采取了訴訟途徑,根據雙方在《脫密協議書》中的約定,張林如有違反,應該按照其在核心崗位工作時的月收入總額的4倍向公司支付違約金,根據張2002年的工資水平,中興通訊因此要求張賠償117803.34元。法院最終判令中興通訊勝訴,張林賠償68224.20元。
陸煜章分析認為,隨著競爭的加劇,越來越多公司意識到商業機密的重要性并為此采取保護措施,但脫密協議并非適用于所有企業和職員,采取脫密措施的一般是智力密集型企業,而公司需要采取脫密措施的對象主要為實際接觸、了解或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相關人員和企業高管。